第十七條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并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釋義】 本條是關于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遵循的要求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遵循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
中醫藥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開展中醫藥服務,當然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這里的中醫藥理論既包括傳統中醫藥理論,也包括現代中醫藥理論;既包括有關中醫的理論,也包括有關中藥的理論,例如中醫基礎理論、中藥藥性理論、方劑配伍理論等。
二是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
中醫藥技術方法主要包括中藥、針刺類技術、推拿類技術、刮痧類技術、拔罐類技術、灸類技術、敷熨熏浴類技術、中醫微創技術、骨傷類技術、肛腸類技術等。當然,中醫藥技術方法既源于傳統,也在不斷創新。中醫藥技術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體系。
三是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開展中醫藥服務,除了要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目前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主要有:《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國中醫藥發〔2003〕56號)、《中醫醫療技術操作手冊(2013版)》《護理人員中醫技術使用手冊》《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29號)、《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7號)等。今后,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規定,進一步補充、完善有關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