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并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醫療機構如何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規定。
中醫看病主要通過望聞問切,診療方式靈活、費用較為低廉,這是中醫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實踐中,有的中醫醫療機構為獲取更多經濟利益,在醫療活動中過度使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不僅增加了患者的醫療成本,也使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得不到發揮。針對這一問題,本條對中醫醫療機構如何提供中醫藥服務等作了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中醫醫療機構如何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作了規定。
一是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這是對中醫醫院等中醫醫療機構的基本要求,即“兩個為主”,人員配備要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服務提供也要以中醫藥服務為主。
二是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中醫藥法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中醫與西醫一樣,在執業活動中都需要采用一些必要的現代診療技術方法,建議不以出身定終身,明確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也可以采用相應的現代診療技術方法。為此,該款增加了這一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款所規定的“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指的是對于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醫療技術使用,如關節置換、介入等限制類醫療技術,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培訓考核合格后在該醫師專業相關的領域使用。對于一般的現代診療技術,則無須進行專門培訓和考核。
三是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即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以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為出發點。
本條第二款對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如何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推廣中醫藥技術方法作了規定。
一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例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提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有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
二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中醫藥適宜技術方法,通常是指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簡便易學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例如,根據《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國中醫藥發〔2003〕56號),鄉鎮衛生院應當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在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床等工作中運用中醫理論辨證論治處理常見病、多發病、慢性??;根據“簡、便、驗、廉”的原則,運用包括中藥、針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熱熨等在內的5種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需要注意的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除了依靠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運用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其他醫務人員也要積極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促進中西醫技術方法在醫療實踐中的結合。對此,《關于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中進一步發揮中醫藥作用的意見》(衛辦發〔2011〕57號)提出,進一步加強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對基層中醫和西醫人員進行分類推廣培訓。鼓勵基層西醫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后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