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xml:namespace>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本款規定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醫醫師資格管理的規定。
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是中醫藥人才的傳統培養方式,另外在民間還存在一些人雖未接受正規的中醫教育,但經多年實踐在中醫藥方面確有專長。這些人員由于都未接受系統的醫學院校教育,沒有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無法參加一般的醫師資格考試??紤]到這些人員的特殊情況,1998年通過的執業醫師法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荚嚨膬热莺娃k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2006年制定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等有關文件,對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考試作了明確規定。上述規定對解決此類人員的醫師資格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的人員,雖然實踐經驗豐富,醫術確有專長,但因為無法通過以基礎理論為主要內容的醫師資格考試,而無法取得醫師資格。為進一步解決此類人員的醫師資格問題,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引導和規范他們更好地提供中醫藥服務,本法在執業醫師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改革完善,確立了通過考核方式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制度。
本條第一款對中醫醫師資格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其中,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具有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茖W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二是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在中醫藥法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中醫藥有其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避免西醫化。根據這一意見,中醫藥法增加相應規定,強調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本條第二款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的資格管理作了特別規定。根據該款規定,一是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制定本款規定的初衷是為解決此類人員合法行醫資質,緩解當地特別是基層中醫藥人才短缺問題,更好地為當地群眾提供中醫藥服務,此類人員可以通過考核的方式,而無需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即可取得醫師資格,這是對本條第一款的例外規定。二是此類人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這里強調,此類人員應當按照考核的內容,即一定的專長,進行執業注冊,并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開展執業活動。例如考核的是中醫正骨,就只能注冊中醫正骨,不得超出考核范圍進行注冊和執業。此外,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根據該款規定,此類人員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以個人開業的方式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無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三是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此類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