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xml:namespace>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的規定。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即非公立醫療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有利于增加中醫醫療服務資源,擴大中醫醫療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有利于建立競爭機制,提高中醫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為此,本條對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專門作了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作了原則性規定。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的具體措施體現在國家發展中醫藥的政策文件中。例如,《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提出,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對社會資本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保證社會辦和政府辦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此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3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推進社會辦醫發展中醫藥服務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5〕32號)也規定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主要是五個方面的同等權利:一是準入方面,即在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申請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準入許可時,享有同等權利。二是執業方面,即在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方面享有同等權利。三是基本醫療保險方面,即在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及醫保支付范圍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四是科研教學方面,即在申請科研項目、申請作為教學醫院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五是醫務人員職稱評定方面,即醫務人員在申請評定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等各類技術職稱時,享有同等權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重要意義。要抓緊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醫療機構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文件,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為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營造良好氛圍,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