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頒布,這是中醫藥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為了配合中醫藥法的學習、宣傳,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全國人大委員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釋義》,闡釋中醫藥法的深刻內涵,本版自本期開始刊發中醫藥法釋義的系列內容,以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中醫藥法的條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一是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在與疾病長期斗爭的過程中積累的寶貴財富,其有效的實踐和豐富的知識中蘊含著深厚的科學內涵,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類健康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中醫藥作為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和重要的生態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深入發展,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健康服務業蓬勃發展,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迫切需要繼承和弘揚好中醫藥,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造福人類健康。
二是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中醫藥總體規模不斷擴大,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中醫類醫院(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3966所,中醫類醫院床位82.0萬張,中醫類執業(助理)醫師45.2萬人,中藥工業總產值7800億元。中醫藥在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及疑難病癥、重大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進一步彰顯,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中醫藥的國際影響力不斷加強,已經傳播到183個國家和地區。
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離不開法治的保障。2003年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對促進、規范中醫藥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中醫藥事業發展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為:一是中醫藥服務能力不足,中醫藥服務領域出現萎縮現象,特別是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薄弱,發展規模和水平還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二是現行醫師管理、診所管理和藥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一些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無法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同時現行的審批管理模式導致開辦中醫診所門檻過高,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出現萎縮現象;三是由于中醫藥人才培養途徑比較單一,中醫藥教育體系不夠完善,導致中醫藥人才匱乏;四是野生中藥材資源破壞嚴重,人工種植養殖中藥材不規范,導致部分中藥材品質下降,影響中醫藥可持續發展;五是中醫藥科學研究能力不足,導致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傳承、創新方面面臨不少困難。為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在現行中醫藥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中醫藥法,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使中醫藥這一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更好地發揚光大,造福廣大人民群眾,促進健康中國建設。
本法的立法依據為憲法。憲法第21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根據這一規定,制定中醫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