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五大焦點問題被明確。
一、【糾紛賠償】
---- 賠償超2萬,醫院不得自行協商解決
《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醫患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糾紛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無關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致使患者受到損害有爭議,患方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組織專家咨詢,或者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療損害鑒定;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的其他程序、調解協議的效力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調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發生爭議的,患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挤疆斒氯艘部梢栽卺t療糾紛發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患者禁區】
---- 故意傷醫等行為要追責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患者及其近親屬等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侮辱、誹謗、威脅、追逐、攔截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二)沖擊或者占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封堵醫療機構通道;
(三)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等;
(四)盜竊、搶奪病歷資料、檔案,損毀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設施;
(五)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六)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公共場所,或者阻撓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上一條所列行為的,醫療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二)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
(三)對擾亂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帶離現場調查處理;
(四)對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五)依法查處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三、【患者權利】
---- 患者有權查閱、復制病歷資料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賬單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查閱、復制的其他病歷資料?;颊咚劳龌蛘邿o法自主表達意愿的,其近親屬有權查閱、復制其病歷資料。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上一條規定要求復制病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制服務;病歷資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對已完成的病歷資料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資料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方人員在場。
醫療機構應當在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挤揭箝_列復制病歷資料清單的,醫療機構應當開列清單,由醫患雙方蓋章或者簽名后各執一份。
對同一病歷資料,醫療機構一般只對患方提供一次復制服務。[Page]
四、【醫療鑒定】
---- 委托醫療鑒定不受地域限制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省、設區的市醫學會和具有相應業務范圍的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醫療損害鑒定,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參與鑒定的有關專家有必要出庭的,有關專家應當出庭作證;有關專家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經人民法院同意,有關專家可以通過視頻、音頻傳輸技術等遠程在線方式出庭作證。
五、【醫院紅線】
---- 篡改病歷、接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等行為不允許
《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的;
(二)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或者醫療器械的;
(三)篡改、偽造、隱匿、銷毀、丟棄病歷資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